《消費者保護法》成立至今恰好屆滿20周年,起草單位消基會今對《消保法》特別提出檢討,認為該法關於「契約審閱期」的規定無法保障消費者,業者近年來多透過定型化契約來排除「契約審閱期」,導致日後發生糾紛,法院作出不利消費者的判決,因此消基會呼籲,法院不應將該法視為「任意規定」,讓業者有恃無恐。
所謂「契約審閱期」是指消費者與業者簽訂契約時,契約內容往往艱澀難懂,充滿法律術語,因此《消保法》規定消費者應有合理的契約審閱期,讓消費者可詳讀、了解。根據該法第11之1規定,「契約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,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」。
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,近年來消費糾紛頻傳,檢視消費者提出的「定型化契約」,發現業者常在契約中記載「本人已完全詳讀契約內容」、「本人已瞭解享有0天審閱期使簽名」等,讓業者能透過定型化契約排除「審閱期」。
消基會副秘書長吳榮達指出,這類紛爭到了法院,法官通常會將《消保法》第11條之1所規定之條文內的「應」字解釋成「任意規定」,但其實按照過去判例,「應」字有「強制規定」及「任意規定」兩種解釋方式,只是在消費糾紛判例中還未見到被解釋成「強制規定」的案例。
對此,消基會認為法條有解釋的空間,但法院的解釋卻傾向業者,有違當初立法保護消費者的初衷,因此建議未來修法時,《消保法》第11條能增列第4項,載明「本約規定的審閱期不得任意拋棄」,讓業者知難而退,不再透過定型化契約的不合理規定來吃定消費者,同時也能減少法院的案源。(蔡孟修/台北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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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基會今批評,許多業者在定型化契約上記載不利消費者的內容,但消費者簽字後,法院便會認定具有效力,做出不利消費者的糾紛判決,有違《消保法》的立法初衷。蔡孟修攝
消基會今批評,許多業者在定型化契約上記載不利消費者的內容,但消費者簽字後,法院便會認定具有效力,做出不利消費者的糾紛判決,有違《消保法》的立法初衷。蔡孟修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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