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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國內外的兩個事件,無獨有偶的與網路寫手的評論有關。首先是台灣的案例:兩位明星各自代言的塑身衣公司,最近對簿公堂,除了商標權的爭議之外,隋棠代言的「瑪麗蓮」同時也控告小S所代言的「維娜斯」,由行銷公司找網路寫手,在網路上對「瑪麗蓮」商品張貼相關負面評論。
此外,在美國,對於商家產品或服務,進行詐欺式宣傳的網路「正面評論」,終於讓紐約州總檢察長忍無可忍,對19家公司做出處罰。他們僱用自由職業寫手製造假評論,有些「網路寫手」在發表對該公司產品或服務的正面網評之後,會獲得免費的產品。
此種宣傳方式,確也使得這些公司的產品或服務的銷售量上升,例如,「在針對波士頓餐館網評的調查中,有16%為假網評。顧客顯然會被這些假網評誤導,因為一家餐廳在商戶網評上的星級上升一級,就意味著餐飲業收入增加5%至9%」。
以上事件的負面或是詐欺性評論,被追訴或處罰的皆是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業主。而網路寫手,有沒有可能因為發表了此等負面或詐欺性的言論,而需負法律上的責任呢?
網路寫手的法律責任
在網路上發表哪家餐廳好吃、什麼保養品好用、哪個醫師的醫術及風評較好,諸如此類使用產品或服務的感受,是我們經常會做的事。而若受到了商家的請託,有時甚至收取金錢或是贈品等等以作為對價,成為「寫手」受託捧紅其公司產品或服務、或甚至給競爭對手負面評論,則網路寫手與商家間,成立的會是民法上委任或是承攬等等法律關係。
代商家在網路上發表對於該產品或者服務的意見,是等同對於該產品或服務為行銷或廣告,就會構成了所謂的「商業上意見表達」的言論。商業性言論的表達,受到了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,但因為畢竟只是商家為了促進自己業績的商業性言論,並無關於「公意形成、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」(註),就保障的強度而言,不能和其他言論自由等量齊觀,除了當然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外,在公共利益與比例原則的衡量上,也會受到較為嚴格的審查。
所以,如果對於商品或服務為不實陳述或誇大其詞,超過了它應有的產品性質或是效用,而確實造成了詐欺時,即使網路寫手是受到業主的委託,仍難辭其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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